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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应试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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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应试笔记(4),造价工程师考试真题,造价工程师考试试题,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内容提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主要条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工程索赔;

重点难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主要条款;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5.工程索赔程序、计算与审核;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安工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施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一般应是格式合同 即 按照示范文本签定。示范文本不具有法定性,仅仅是总结经验教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建议使用的合同文本。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一、合同类型的分类

施工合同的类型有多种,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特性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在案例分析中,一般划分及适用情况如下,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即总价。它是以设计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发包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不可调值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格是由承发包双方就所承包的项目协商确定的,一笔包死,不能更改。合同总价除非在设计及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做相应的变更,否则一律不能变动。不可调值总价合同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设计图纸完整,工程量清晰,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项目。

2.可调值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格虽然也是总价,但如果遇到一些影响价格的因素发生,如通货膨胀等,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均较明确的,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一般是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常用的一种形式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在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估算工程量报单价, 在每个阶段办理结算时,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直至竣工时按照竣工图的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工程计价的有关管理规定,确定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但是,从我国工程造价的改革趋势看,将来单价合同也会不断增加。

二、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业主可以不承担风险,业主比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一是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二是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业主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案例分析中,无论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纠纷的处理,还是索赔事件的分析都是以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为依据的,因此施工合同条款的内容在例分析中很要。尤其是承发包双方责任、工作、义务、风险承担范围,定价、调价条款。

   一   发包人的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其他约定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的委托的设计工作,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提供和维修需要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向发包人提供约定的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符合有关规定。按约定交付现场。

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

    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价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对于其余情况,特别是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送约责任。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

    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另外此处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

五   质量和检验

1.承包人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如: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2)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3、材料设备供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购买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方应质量验收。

六、争议的解决以及停止履行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约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在合同条款内应明确以下内容: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事项;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关键是要指明仲裁委员会。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才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节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并可能造成承包人的损失,这些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地顺延工期。

    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处理的步骤如下:在设计变更后,首先由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其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是: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可由承包人提出一个适当的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四节  施工索赔的内容与程序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身的过错,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不可抗力等风险由各方各负自责)。

施工索赔是索赔中的一种,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旨在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的索赔。

一、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力、财力、物力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二、施工索赔的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施工索赔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这里所提到的自然条件及人为因素主要是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相比而言的。在处理此类索赔时,一个主要掌握的原则就是所发生的事件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的,特别是对不利的气候条件是否构成索赔的处理上,更要把握住此条原则。

    (二)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在处理这一类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的影响因素属于非承包人本身的原因;

    (2)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批准承包人延长工期,但不会给以费用补偿;

    (3)如果是属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则承包人除应得到工期补偿外,还应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处理此类索赔,则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如果其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三)因施工临时中断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理指令所造成的临时停工或施工中断,从而给承包人带来的工期和费用上的损失,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四)因业主风险引起的索赔

    这是指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增大时,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此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要明确哪些风险是由业主承担的;另一个是在发生此类事项后,承包人除免除一切责任外,还可以得到由于风险发生的损害而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重建费用等。

    三 、施工索赔的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施工索赔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对此应有很好的理解。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则可视为索赔已经成立。

第五节  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要取得索赔的成功,索赔要求必须满足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客观性:    必须确实存在并提供确凿的证据。

    二、合法性:     索赔要求应符合承包合同及相关法规。

    三、合理性:    索赔要求应合情合理,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六节  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是承包人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最后,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根据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3.计算部分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

第七节  索赔费用及工期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       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  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其具体做法如下:

    1)将计算索赔额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的计算公式为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

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

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x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小结:

《合同文本》内提供索赔机会:

 

 

  本讲内容都很重要,不再一一小结。大家对相关知识及确定与控制教材相关知识要吃透。把握四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风险各担,互不免除。

 

 

 

 

 

内容提要

  1.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3.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4.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5.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6.竣工决算;

  7.新增资产的构成及其价值的确定;

重点难点

  1.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3,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4.竣工决算;

  5.新增资产的构成及其价值的确定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工程价款的主要计算方式

   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教材介绍了四种方式。

(1)按月结算。这是一种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交、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结算办法。按月结算是案例分析中重点要掌握的结算办法。

(2)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12个月以内)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分段结算。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

(4)目标结算方式。即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若干个单元,完成并验收一个单元,就支付该单元的工程价款。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在实际中,按月结算方式是最常用的。

    二、工程预付款的计算

    工程预付款又称预付备料款。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承包单位一定限额的预付备料款,作为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构配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方有权立即收回。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发包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在发包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是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程量、主要材料和构配件费用占建安工程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期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的限额计算.公式为

    备料款限额=全年施工产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材料储备天数/年度施工日历天数

  或    备料款限额=全年施工产值*预付备料款占工程价款比例

    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定额,材料供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没有预付备料款,只有按进度拨付的进度款。

    (二)备料款的扣回

备料款的扣款方式案例常见的为: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月结算的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抵扣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起扣点公式:

备料款起扣点=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限额/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还有一种是在完工期前三个月将预付款总额按逐次分摊的方式扣回。

   三、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承包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逐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在月末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向发包单位办理中间结算,收取当月的工程价款。当工程价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项目工程造价的95~97%时,停止支付,作为尾款和保修期用,在办理竣工决算时一并清算。

(一)中间结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每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依照合同计算工程款。

(2)计算累计工程款。若累计工程款没有超过起扣点,则根据当月工程量计算出的工程款即为该月应支付的工程款;若累计工程款已超过起扣点,则应支付工程款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累计工程款超过起扣点的当月应支付工程款

=当月完成工作量-(截止当月累计工程款-起扣点)*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累计工程款超过起扣点的以后各月应支付的工程款=

当月完成的工作量*(1-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3)工程尾款的扣除,应按题目中所给出的条件或要求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最后一次扣清和从第一次支付开始按月逐步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修金的扣除。

按照规定,在工程的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该部分费用称为保修金。保修金一般应在结算过程中扣除,在工程保修期结束时拨付。

有关保修金的扣除,在案例分析中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以保修金比例为合同总额的5%为例):

①先办理正常结算,直至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95%时,停止支付,剩余的作为保修金;

②先扣除,扣完为止,也即从第一次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就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比例扣除保修金,直到所扣除的累计金额已达到合同金额的5%为止。

在确定保修金的数额时要注意,所谓保修金的比例(如5%等)是指保修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而合同金额不包括因变更、索赔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要求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具备下列依据:

    (1)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

    (2)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施工图预算书、经过审批的补充修正预算书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账单;

    (4)工程中因增减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账单;

    (5)其他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资料。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额+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额-预付及已经结算工程价款(注意应按合同应留的保修金)。

    五、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是指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并将这些动态因素纳入到结算过程中进行计算,从而使所结算的工程价款能够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

    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的主要内容是工程价款价差调整。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很多,主要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调整法、调值公式法等。在案例分析中,主要应掌握的是调值公式法。

    调值公式法是利用调值公式来调整价差。它首先将总费用分为固定部分、人工部分和材料部分,然后分别按照各部分在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及人工、材料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用调值公式进行价差调整,其中调值公式为:

 

六、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核对合同条款。首先,应该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应该核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

(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如安装工程间接费等是以人工费为基数,这个人工费是定额人工费与人工费调整部分之和。

(7)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往往有计算误差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第二节  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

一、竣工决算的内容

竣工决算的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等四个部分。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又合称为竣工财务决算,它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书;

    (2)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及其概算书或修正概算书;

    (3)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书;

    (4)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5)招投标的标底、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

    (6)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发生的费用记录;

    (7)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8)历年基建资料、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9)设备、材料等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10)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等。

三、竣工财务决算表

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一种,用来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支出)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其采用的是平衡表的形式,即资金来源合计等于资金占用合计。

  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表时,主要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资金来源中的资本金与资本公积金的区别。资本金是项目投资者按照规定,筹集并投入项目的非负债资金,竣工后形成该项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投资者对该项目实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应投入的资本金的差额,项目竣工后这部分资金形成项目(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2.项目资本金与借入资金的区别。如前所述,资本金是非负债资金,属于项目的自有资金;而借入资金,无论是基建借款、投资借款,还是发行债券等,都属于项目的负债资金。这是两者根本性的区别。

3.资金占用中的交付使用资产与库存器材的区别。交付使用资产是指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的各项新增资产的价值;而库存器材是指没有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剩余的工器具及材料等,属于项目的节余,不形成新增资产。

四、新增资产的划分与核定

按照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共五大类。

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如:1000元或1 500元或2 000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资产为低值易耗品,应列入流动资产范围内,如企业自身使用的工具、器具、家具等。

2.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4.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如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造等)支出等。

5.其他资产。其他资产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质,银行冻结存款和冻结物质、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一)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

    计算以单项工程为对象,单项工程建成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生产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1.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首先要清楚其包括的范围。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共包括三个内容,即交付使用的建安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及工器具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费(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迁移费等)、联合试运费、勘察设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生活家具、用具和交通工具等的购置费。

.要理解计算方法,特别是其他费用的分摊方法。按照规定,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应按各受益单项工程以一定的比例共同分摊。其基本原则是: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只按建筑工程分摊。

3.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计算以单项工程为对象,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二)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中,主要是存货价值的确定,应区分是外购的还是自制的,两种途径取得的存货其价值的计算是不一样的。

(1)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在外埠存款、还未收到的在途资金、银行汇票和本票等资金)。一律按实际入账价值核定计入流动资产,

(2)应收和应预付款。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及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工程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和待摊费用。其价值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按应收和应预付款项的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的实际成交金额或合同约定金额入账核算。

(3)各种存货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自制和外购的各种货物,包括各种器材;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商品等。其价值确定:外购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或挑选及缴纳的税金等项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三)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上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主要是应明确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①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制和外购两种。自制专利权,其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专利转让时(包括购入和卖出),其价值主要包括转让价格和手续费用。由于专利是具有专有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其转让价格不能按其成本估价,而应依据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来估价。

②非专利技术的计价。非专利技术是指具有某种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先进的、未公开的、未申请专利的,可带来经济效益的专门知识和特有经验,它也包括自制和外购两种。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一步估价,一般通过其产生的收益来估价,其方法类同专利技术。自制的非专利技术,一般不得以无形资产入账,自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新财务制度可作当期费用直接进入成本处理。这是因为非专利技术自制时难以确定是否成功,这样处理符合稳健性原则。

③商标权的价值。商标权是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它受法律保障。分为自制和购入(转让)两种。企业购入和转让商标时,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来确定,自制的,尽管在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和保护、广告宣传都要花费一定费用,一般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直接以销售费用计入损益表的当期损益。

④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则计价方法也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应以无形资产计入核算,二是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原先是通过行政划拔的,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只有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作为无形资产计入核算。

    无形资产入账后,应在其有限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四)递延资产价值的确定

主要是开办费的计价问题。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各项费用,如筹建期间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旅差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利息支出等。

(1)开办费的计价。筹建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建设单位经费,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旅差费、印刷费、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注册登记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除了筹建期间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净损失外,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中。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应在租赁有效期限内按用途(生产用,管理用)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中。

(五)其他资产计价。主要以实际入账价值核算。

关于新增资产的划分与核定,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理解各类资产的概念及划分原则,搞清它们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与递延资产的区别。

2.明确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的分摊方法。

3.领会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理解对通过行政划拨(无偿获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人账,只有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使用,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将其计入无形资产。

 

第三节 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保修期限

保修费用是指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出。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费用的处理

    1.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保修费用的处理。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或处理。按新的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施工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偿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如果在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施工单位未到现场保修,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理,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设备、材料、构配件不合格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至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设备、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经济责任,应按其设备、材料、构配件的采购供应合同处理。

    4.用户使用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用户自行负责。

    5.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都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内容提要

1.网络进度计划的计算、调整与优化

2.投资偏差分析与纠正

重点难点

1.网络进度计划的计算、调整与优化。注意和的索赔联系起来,预计今后会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2.投资偏差的计算、分析

内容讲解

第一节 网络进度计划在方案评价中的应用

网络计划是表示一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开展顺序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方法,在案例分析中常用的是双代号网络图。

一、双代号网络图计算的时间参数包括:工作最早开始时间(es)、工作最迟开始时间(ls)、工作最早结束时间(ef)、工作最迟结束时间(lf)、工作总时差(tf)、工作自由时差(ff)。这几个名称及代号标注的排列顺序一定要记牢。上面三个:es、ls、tf,下面三个:ef、lf、ff。

 

 

    (2)最迟完成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

     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是指在不影响整个任务按期完成的条件下,本工作最迟必须完成的时刻。

     工作的最迟开始时 间则等于本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与其持续时间之差。

    (3)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工作的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自由时差是在不影响紧后工作最早开始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从总时差和自由时差的定义可知,对同一项工作而言,自由时差不会超过总时差。

     工作的总时差为零时,其自由时差必然为零。

   (4)相邻两项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

     相邻两项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是指本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与其紧后工作最早开始时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值。

2、计算

    (1)计算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和最早完成时间,应从网络计划起点开始,沿箭线方向依次向前推算。

    (2)计算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和最迟结束时间,应从网络计划终点开始,沿箭线方向依次向后推算。

    (3)工程网络终点工作中最早完成时间的最大值,即是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

    (4)作的总时差等于该工作的最迟开始(结束)时间与最早开始(结束)时间之差。

    (5)某项工作的自由时差等于该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与其紧后工作最早开始时间最小值的时间差。必须注意的是:一般情况某项的工作的自由时差小于等于其总时差,自由时差为零时总时差不一定等于零,而总时差为零时,自由时差一定为零。

二、关键线路的确定

1.确定关键路线时应注意网络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1)一般网络计划中,总时差为零的工作称为关键工作,由开始节点至终止节点所有关 键工作组成的线路为关键路线,这条路线上各工作持续时间之和为最大,即为工程的计算工期。

    (2)不计算时间参数的情况下,由开始节点到终点节点形成的路线上各项工作持续时间之和最大值所对应的路线称为关键路线。

    (3)在早时标网络图中,由开始节点至终止节点的线路中各项工作的自由时差均为零的路线即为关键路线。

2.在一个网络计划中,至少存在一条关键线路。对于不同的关键路线,各条路线上各工作持续时间之和相同。

 

三、网络计划的检查与调整[选学内容]

  1.网络计划检查。

(1)网络计划检查方法。

①当利用无时标网络计划检查时,采用“切割线法”,(自学)

②当利用时标网络计划检查时,采用“实际进度前锋线法”,

(2)实际进度前锋线法。“实际进度前锋线”简称“前锋线”,是时标网络计划检查时刻各项工作的实际进度达到的前锋点连接而成的折线。实际进度前锋点的标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工作量)比例标定。时标网络计划图上箭线的长度与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对应,也与其实物工程量(工作量)的多少成正比;检查计划时某工作的实物工程量(工作量)完成了几分之几,其实际进度前锋点就从表示该工作箭线起点自左至右标在箭线长度几分之几的位置。二是按尚需时间标定。有些工作的持续时间难以按实物工程量(工作量)来计算,只能用经验估算,估出从该时刻起到该工作全部完成尚需的时间,从该工作的箭线末端反过来标出实际进度前锋点的位置。

    利用已绘制的实际进度前锋线可作以下分析:

①分析目前进度。以检查日期为基准线,前锋线可以看成描述实际进度的波形图。前锋处于波峰上的线路相对于相邻线路超前,处于波谷上的线路相对于相邻线路滞后;前锋在基准线前面的线路比原计划提前,前锋在基准线后面的线路比原计划拖后。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应试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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