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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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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讨论内容 

冼耀强

 

一、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

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二、规范的特点

1.编制中尽量考虑到各地常用的地基及基础形式。

如北方常用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夯实水泥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南方及沿海地区常用的振冲地基、锚杆静压桩等。

2.删除了一些不常用的或质量不易保证、对环境易产生污染、与绿色工程不尽相符的地基及基础形式,如硅化地基、木桩、爆扩桩。

3.随着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及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规范也编入了一些业已成熟的新的地基基础形式,如先张法预应力离心管桩、塑料排水带预压地基、水泥土搅拌桩、H型钢桩、预制地下连续墙、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等。

4.对各种不同地基或基础,根据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类因素按重要程度分为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控制。

  

三、部分规范条文的注意事项

1.第1.0.3条: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即本规范为最低标准,但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

2.第3.0.2、3.0.3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检测单位必须有资质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第3.0.4条: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其中的子分部工程划分可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如支护土方、桩基、混凝土基础等)。需注意的是支护及土方均是基础分部的分项工程(如土钉墙、锚杆、排桩、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均需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第4.1.3条:检测及验收宜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由设计确定。具体可根据地基条件、基础类型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5.第4.1.5条:强制性条文。 

  该条是针对单一地基的质量检验。这类地基的质量检验指标较多,有十字板剪切强度,有动力触探,也有直接用地基的承载力来检验,取决于设计规定或地区的经验,因此,这里也没作具体规定。但是,对数量作了明确规定,不管是触探,还是地基承载力或其他指标的检验,都可作为1个点,只要不是在同一地点。对有间歇期要求的地基,应按规定在间歇期后,进行质量检验。

  本市应用较多的是砂和砂石地基,根据本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在竣工后检验承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第4.1.6条:强制性条文。

  该条是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这类地基中桩是主体,应检验桩体的成桩质量及桩的竖向承载力。桩体质量检验的方法较多,可由设计规定或采用当地成熟的方法。桩的承载力检验,如进行了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则不必重复再做桩的承载力检验。如果工程位置地质条件较单一,桩的各种参数都是一样的,工程规模较大,则桩的承载力检验的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方来确定。

  在本条中,我市应用较多的是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桩体质量的检验可采用抽芯方法,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可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方法,压板可采用方形或矩形,其尺寸按实际桩数所承担的处理面积确定。 

7.第4.1.7条:说明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抽查方式。对于上述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必须全部检查,必须严格执行。

8.第4.3.4条:砂及砂石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

  主控项目中的地基承载力是必检的,其余项目可由设计决定是否抽查检验。 

9.第4.11.4条:规定进行强度检验时的水泥土试件的龄期。

  龄期较长是因为水泥土的强度增长特性决定,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水泥土在28d后强度才开始增长加快,一直增长90d后才较为平缓,120d后仍有增长,因此龄期需时较长。

  但如水泥土搅拌桩仅作为止水帷幕,且设计对强度又没有要求,则不必做该项试验。仅需检查成桩质量情况及止水效果。 

10.第5.1.3条:打(压)入桩位偏差-强制性条文

  该条是针对打(压)入桩的成桩质量的。桩位是桩基中重要质量因素,而打(压)入桩因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桩位偏差事故屡有发生,以致造成补桩或承台扩大。为此对桩位偏差作严格控制。

  允许偏差规定与原验评标准基本相同,但对于有基础梁的桩增加考虑了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距离的影响因素。 

11.第5.1.4条:该条针对灌注桩的成桩质量。 

  表5.1.4是桩位偏差控制标准。许多灌注桩承载力达不到要求,加载后,沉降过大,很多都是清孔不彻底所致,对清孔作严格要求极有必要,对有些正循环工艺施工的钻孔桩,更要强调。试件的强度是桩体强度的反映,每根桩有1组试件,保证了所有的灌注桩桩体强度有了确切的反映。 

12.第5.1.5条: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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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强制性条文。

A.承载力检验应包括竖向抗压承载力和竖向抗拔承载力(设计有要求时)检验。

B.承载力检验不等于承载力静载荷试验。

竖向承载力检验不局限于静载试验一种方法。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本规范规定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本规定其实不一定都能执行,例如大吨位大直径人工挖孔灌注桩,当试验吨位超过试验能力时,采用静载荷试验是不可能的。

C.有条件选用高应变动力检测进行承载力检验

  (a)进行高应变动力检测时,应具有可靠的、同条件的动静对比验证资料。

上述是《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总则上的规定。由于桩土体系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其动力特性非常复杂,作为一种间接检验的方法,其分析计算中的假定、数学模型都还不能十分精确地反映实际桩土体系性状的复杂性,因而在分析计算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经验成分。要得到正确的检测结果,积累桩基工程中的实践经验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国内外衡量各种动测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度均以与直接测定方法的对比试验为依据,就承载力检测而言,就是做动静对比试验,积累与各种直接测定方法的对比验证资料,求得较为适合当地工程实践的计算参数,方可进行高应变动力检测。

  我站一直在进行有关的资料积累工作,也正在筹备一系列的动静对比试验。因此,现阶段不宜大范围使用,在个别场地条件简单、工程规模不大、安全较有保证的桩基工程中可选择使用。

  (b)不宜将打桩时的高应变检测数据作为承载力检验的依据。

  打桩时利用原桩锤在收锤时同时进行高应变检测,这种方法可用于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与桩锤效率,选择沉桩设备与工艺参数,即所谓的“打桩监控”。但由于该数据仅可代表打桩当时桩的“反力”,因此不宜作为桩基验收时承载力的检验依据。

  这里主要考虑几方面的影响:①休止时间未达到规范的要求。根据JGJ106-97第6.1.1条的规定,高应变检测承载力时,从设桩至检测的休止时间应符合各项规定(详细见该规范)。②后施打桩对已施打桩的影响。在桩数较多、桩距不大时,特别在支护已施工好的基坑内打桩时,后打桩对已施工桩承载力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施打时的承载力不宜作为验收的承载力。③持力层变化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我市较为普遍的桩端持力层为泥岩,遇水软化和其它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出现桩在一定时间后承载力反而下降的情况。在近年的桩基工程中,该种情况屡有发生,应予以高度重视。

  (c)在静载检测桩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宜采用高应变检测作为扩检的依据。

  当静载检测基桩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时,按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需要加倍扩大抽检。建设单位有可能从经济上考虑提出采用高应变复检承载力。但这种采用“间接”的方法来对“直接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是不适宜的。举个不一定很恰当的类比,就相当于混凝土强度采用抽芯方法不合格后却采用回弹法来进行复检一样,是不合理的。静载试验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有可能说明地质条件复杂或成桩质量出现问题,这时应分析原因并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桩数根据情况扩大抽检或其它各方认同的处理方案。

D.对于大直径、大吨位的嵌岩灌注桩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来核验承载力。

  这种方法在以前的规范、规定中也有所体现,但没有明确提出。现在现行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有关检验与检测一章中的第10.1.8条中明确提出。这种处理方法也是合理的。因为由于试验设备或场地条件限制,大吨位的灌注桩不一定能进行静载试验,而且试验的费用也极为昂贵。而进行高应变试验,其激发能量也不致以能测出桩的极限承载力。因此,很多时候也只能采用核验的方法进行。但在这情况下,我站所出具的检测方案一定要有设计等各方的签认手续。这项工作,总工室也准备在检测方案提出的程序上加以调整。

 

13.第5.1.6条:桩身质量检验。

  该条规定基本上与省的检测技术规定基本相同,但本规范明确要求“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这条规定有可能对管桩的桩身检验的数量产生较大的影响。按国家的各项规范规定,预制管桩的检验数量为10%,但省的规定为20%,对于成桩质量较有保证的预制管桩数量已经较多了。但现在统一要求每个承台不少于1根,对于一般多层建筑,每个承台可能就只有2~3根桩,所以桩的检测数量就有可能达到33%~50%。另一方面,检测桩位的确认上也必须满足该条要求。

 

14.第5.2.4条:该条条文说明提到“压桩的承载力试验,在有经验地区将最终压入力作为承载力估算的依据,如果有足够的经验是可行的,但最终应由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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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佛山这种以泥岩为持力层的场地下应慎重。例如季华新景园压桩时采用较大的终压力,但最后静载时桩却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所以,我始终认为,在施工中进行作为验收依据的承载力检验,在没有足够经验前提下,在本地区不宜采用。

 

15.第5.2.3、5.3.2条: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何为重要工程,规范没有定量界定。从桩的受力机理上考虑,如桩需考虑承受较大的水平承载力时应对接头焊缝的质量提出较严格的要求。

 

16.各种桩型的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与原验评标准变化较大。

  不少原规范是允许偏差的内容现在都变成了主控项目甚至是强制性条文。例如灌注桩主筋间距及长度原来是允许偏差项目现在都规定为主控项目,打(压)入桩的桩位允许偏差现在是强制性条文等。

 

17.土方工程:本章是规范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第6.2.3条: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的规定。为保证安全,必须严格控制。

 

18.基坑工程:本章也是规范新增加的内容。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均为临时性工程,但从减少重大事故甚至是灾难性事故着眼,有必要作些规范性要求,以保证整个基坑的安全。现在将基坑工程划分到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就是说从质量监督的环节也须进行控制。因此根据本规范的要求,我站原由安全站发的基坑检测方案可宜改为由监督站来签发,监督员的监督计划中也应加以考虑该分项的监督。

规范根据目前常用的基坑围护结构形式共列出6种结构。此外,还编入了支撑系统及降水排水措施。本章有2条强制性条文,一条是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及支撑安装原则,另一条是基坑变形控制的要求,都是围绕确保基坑支护的安全而设置的。在本章的一般规定中,对基坑工程中一些共性化及经常出现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本章保留了原规范中的地下连续墙及沉井与沉箱,这是因为这类结构本身就是挡土用的,将其编入基坑工程应是合适的。

 

19.第7.1.7条:基坑、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包括基坑类别的划分和变形监控值的限制与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以及省标《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都不同。

由于环境保护已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基坑工程施工不当造成房屋沉降、管道开裂、地面裂缝等等事例时有发生,本条的目的也是从环境保护要求而制定的。因各地的具体条件不同,量化指标上要一致是较难的。因此,首先由设计作规定,表7.1.7是设计也未作规定情况下的执行依据。表中将基坑分成三级,我市出现较多的是二、三级基坑,从我市的基坑工程来看,一般是能满足规范要求的。

 

20.第7.4节: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土钉墙支护方式是佛山市区内最为常见的支护型式。喷锚结构和土钉墙在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上存在相同之处,但在结构布置、作用机理和设计方法上都有本质的不同。例如锚杆必须锚固于稳定土(岩)层上,土钉无此要求;锚杆可施加预应力,土钉不能施加预应力等。因此,现场质量控制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具体可参见第7.4.5条。

  

21.第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章结合《统一标准》的要求,阐述了工程验收的程序,需提供的资料以及验收组织等具体规定。对验收中出现的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就如何处理也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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