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0.1 为了适应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本标准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对智能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适用于配置智能化系统标准高而齐全的建筑中;乙级,适用于配置基本智能化系统而综合型较强的建筑中;丙级,适用于配置部分主要智能化系统,并有发展和扩充需要的建筑中。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坚持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对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实行统一的管理和监控;对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可扩性和灵活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按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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