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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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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 价 员 注 册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年内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注册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第十九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

、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附表三)(一式份);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www.667e.com提供;

、《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周岁的;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由聘用单位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聘用单位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

、聘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

、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造价协会;

、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www.667e.com提供;

、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当入网成为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个人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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