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先生是南汇区某小区业主,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为333元。因陶先生自2005年4月至同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计2997元未交纳,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着后,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陶先生按约付款以及滞纳金。
法庭上,陶先www.667e.com生辩解:2005年4月,小区保安人员与他及母亲发生纠纷,将他俩打伤,物业方虽曾上门道歉,但赔偿问题至今未解决。物业公司何时能将上述问题解决,他就何时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理应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陶先生拖欠物业费,应承担民事责任。他提出的抗辩理由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行提出解决,不能成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被保安打伤拒付物业费法院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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