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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设备监理案例分析:FIDIC和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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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FIDIC和世界银行

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

第一节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其成员为各国(或地区)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许多规范性的文件,这些文件不仅为FIDIC组织成员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的招标范本中也常常采用。近年来,由于国际上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雇主对项目管理模式多样化发展,FIDIC于1999年又制定了四本新版合同条件,即《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及《简明合同格式》。

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于1999年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其中的《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新黄皮书)推荐适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这种合同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设计并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新黄皮书不是在黄皮书基础上的修改,而是根据多年来工程建设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条款结构以及内容都作了重大调整,形成了新的版本。

  新黄皮书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新黄皮书将可以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人通用条件中,以便纳入每项合同。通用条件包括:一般规定;雇主;工程师;承包商;设计;员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试验;雇主的接收;缺陷责任;竣工后试验;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付款;由雇主终止;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风险与职责;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议和仲裁等共计20条176款,并在其后有附录《争议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及其附件《程序规则》。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其中,关于雇主文件,由于涉及索赔,需要了解一下:

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和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这些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但承包商因本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这些文件。

2.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商定或确定:

①该延误是否为不能合理发现,以及不能发现的程度如何;

②因此造成的竣工延误、费用及合理利润。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雇主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在合同中,雇主除支付合同价格、接收工程等权利义务外,新黄皮书在第二条“雇主”中还规定了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提供现场进入权

  如果雇主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2.提供协助

  雇主应当尽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向承包商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①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②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诸如承包商根据合同“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的批准;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所需的;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所需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雇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请求后的28天内,提出其已经作出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进行任何重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4.雇主的保证责任

  雇主应当对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在两个方面承担保证责任:一是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二是根据合同有关“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与承包商类似的行动。

5.雇主的索赔

  雇主的索赔内容包括支付金钱和延长缺陷通知期限。新黄皮书对雇主的索赔规定

(1)发出索赔通知

(2)索赔通知的内容

索赔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所根据的合同条款或者其他依据、雇主认为根据合同其有权获得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限的事实根据。

(3)工程师确定

(4)承包商支付

  雇主的索赔款额可在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项。雇主应仅有权按照合同从付款证书确认的款额中冲销或者扣减,或者另外向承包商索赔。

(二)工程师及其职权

  按照新黄皮书规定,工程师是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了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虽然工程师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他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在工程进行中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示;

*②对承包商按照合同所提供的设计和生产设备、实施和完成的工程以及其他工作进行评价;

*③调整合同价格;

*④处理承包商的支付或延期的任何要求;

*⑤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新黄皮书专款对工程师的职权及其行使作出了如下规定:

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其的职责。同时,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者隐含的必然应属于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权力前需取得到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阐明。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

对于工程师行使权力,新黄皮书除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外,还规定:

①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者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隐含的职责或者权力时,应认为代表雇主执行;

②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任何工作、义务或者职责;

③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者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守合同的责任。

2.工程师助手的委派和授权

工程师随时可以用书面形式向其助手委派任务和授权,也可以撤销此类委派和授权。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而任命的独立检验人员。工程师的助手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指示。由工程师助手按照授权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者类似的行动,应与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相同的效力。但是,如果工程师的助手没有对任何工程、生产设备、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拒收该工程、生产设备、材料的权力。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助手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可以将此事项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指示。

承包商仅有接受工程师及其授权助手的书面指示的义务,并应遵守工程师及其助手对合同有关事项发出的指示。

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则应当在预计替换的日期之前的42天,将打算任用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相关经验告知承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并附有详细依据的反对意见通知给雇主,则雇主就不应任用该人替换现有的工程师人员。

5.工程师的确定

每当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当与每一方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工程师应当对所有相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工程师应当将其每项商定或确定,向双方发出通知,并附详细依据。除非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师的商定或确定作出修改,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该商定或确定。

(三)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新黄皮书的规定,承包商基本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能够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该工程应当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承包商建议书和资料表的规定所需的、或合同中隐含的任何工作,以及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全部工作。承包商还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作重要改变。

2.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

3.任命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代表是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者根据合同关于“承包商代表”的规定,由承包商指定为其代表的人员。承包商应当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4.分包

按照新黄皮书的规定,禁止承包商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签订合同后,即使承包商感到他承担了过多的工作,也无权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关于部分分包,新黄皮书的规定是:

(1)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除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者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须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外,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事先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2)提前通知工程师分包的实施

承包商应当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项工作在现场的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3)分包商的违约责任

由于分包部分工程,并未改变承包商的合同当事人地位,因此,任何同意的分包,都不能免除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应就分包商的行为向业主承担责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一样地负责。

(4)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反对,则应尽快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其反对的合理意见以及详细依据,否则,承包商应有义务雇用该指定分包商。

5.现场资料的解释和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1)现场资料

雇主应将其掌握的现场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包括环境方面所有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商,承包商应为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应当被认为:承包商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已经取得可能对投标书或者工程产生影响或者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以及其他情况的全部资料;在提交投标书前,承包商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资料

(2)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中标合同金额是指在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费用。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完成的全部必要事项所需的费用。

6.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此处所谓的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和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新黄皮书对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规定

(1)承包商的通知和索赔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其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通知不仅应当阐明所遇到的物质条件,还应提出承包商认为不可合理预见的理由。同时承包商应当采取与该物质条件相适应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执行工程师可能给出的任何指示。如果工程师给出的某项指示构成变更,则适用“变更和调整”的规定。

如果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并发出通知,则因这些条件使承包商遭受的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承包商有权根据“承包商的索赔”条款的规定要求给予延长竣工时间、将此类费用和利润计人合同价格并给予支付。(2)工程师的处理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查和研究后,应按照合同中“确定”条款的规定,商定或者确定:此类物质条件是否不可预见以及不可预见的程度、给予承包商的延长期和补偿的费用及利润。

7.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设备是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现在或者将来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承包商应当负责所有的承包商设备。当承包商设备运抵现场后,应被视为专为实施工程使用,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移出现场。但运送货物或者承包商人员的车辆,离开现场时,无须经过同意。

8.防止损坏进场通道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进场通道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尽合理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者桥梁因承包商交通运输或者承包商人员而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当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路线。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关于进场通道:

①承包商应当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道所需的任何维护;

②承包商应当提供所有沿进场通道必需的标志或者方向指示,并为其使用这些通道、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当局的许可;

③雇主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通道的使用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④雇主不保证特定进场通道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⑤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或者不能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9.安全程序及现场保安

在安全程序方面,承包商的义务是:

①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②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③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没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上述人员造成危险;

④在工程竣工并根据合同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⑤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和保护的需要,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物和围栏)。

在现场保安方面,承包商的义务是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在此,经授权的人员应当仅限于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以及由雇主或者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作为雇主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授权人员。

10.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在颁发一项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从接收证书中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使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义务所需要的此类货物可予以保留。

11.报告进度

直到承包商完成接受证书中注明的所有未完的扫尾工作为止,自开工日期当月起,承包商每月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的月进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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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管理

(一)工艺和材料的质量控制

1.实施方法

承包商进行的生产设备制造、材料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作业实施均应使用以下方法:

①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方法(如果有);

②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细的方法;

③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无危险材料和配备适当设施。

2.检验与试验

(1)检验

雇主人员应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和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场所,有权在生产、加工和实施期间,对材料与工艺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并对生产设备的制造进度以及材料的生产加工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他们提供—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

当任何工作已准备就绪,在将其包装、覆盖或隐蔽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立即进行检查、试验、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不需进行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

(2)试验

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和工程师商定。

(3)拒收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立即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亦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4)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在生产设备和材料运至现场时间与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按照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价值有权得到付款时间的较早时间时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每项工程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不得有留置权和其他阻碍。

(二)竣工试验

1.承包商的义务

当承包商按照规定提交了各种文件后,应当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提前通知工程师,说明他将在某日期前为竣工检验做好准备,通知须于该日期前21天发出。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可与承包商商定竣工检验的日期,或决定并通知承包商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竣工检验。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说明,竣工试验的顺序是:

①启动前试验,以证明每项生产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的试验;

②启动试验,应包括规定的运行试验,以证明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能够根据规定在所有可应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③试运行,应证明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运行可靠,符合合同的规定。

试运行不应构成雇主接收。工程在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属于雇主的财产。一旦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了以上每项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经证实的这些试验结果的报告。

2.延误的检验

如果承包商无正当理由延误了竣工试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接到工程师的通知后,承包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试验,并将竣工试验日期通知工程师;若承包商未能在要求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着手自行实施试验,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该竣工试验应视为是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试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重新试验时,工程师有权:

①指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再次重复竣工试验;

②此项试验未通过,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在此情况下,雇主应当采用合同规定的补救办法;

③如果雇主要求,颁发接收证书。但采用该方法时,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合同价格给予减少。

4.颁发接收证书

一旦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并由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接收证书,雇主应当接收工程。颁发接收证书的具体程序

(1)承包商申请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做好接收准备前不早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2)工程师处理承包商的申请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接受申请或者拒绝申请。除任何对工程或者分项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工作和缺陷外,当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符合合同竣工的要求时,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或者说明理由,拒绝申请,并指出在能够颁发接收证书前

承包商还需进行的工作,以便承包商再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这些工作。

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未做出上述处理,而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要求,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此外,新黄皮书还对雇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和雇主干扰竣工试验的情况下颁发接收证书作出了规定。如果雇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时,该被使用的部分应被认为自使用之日已经移交,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如果由于雇主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

试验时,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该完成但因上述妨碍未完成竣工试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

(三)缺陷责任

1.移交后承包商的义务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分项工程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的条件,承包商应当:

①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直到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②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或者之前,按照雇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者损害所需的全部工作。因承包商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者损害,修补缺陷或者损害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某项缺陷或者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有权索赔工程或者某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的一个延长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3.颁发履约证书

按照新黄皮书的规定,对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终止的确认是通过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的形式来完成。即: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已提交所有承包商文件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工程师应当尽快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与接收证书的颁发有所不同的是,履约证书的签发,无须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当然,虽然履约证书可证实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但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此,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四)竣工后的试验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竣工后的试验,该试验应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后的合理可行时间内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开始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商。竣工后试验应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进行,具体日期由雇主确定。如果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雇主可自行进行竣工后试验,承包商应认可试验的结果。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此时应对雇主提前使用工程的影响予以适当考虑。

六、工期管理 

l“涉及工期管理的词语含义

(1)基准日期

基准日期是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2)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工程师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的开工日期,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之内。

(3)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也称竣工期限,是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从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者某分项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的任何延长期。

2.进度计划

新黄皮书规定了进度计划的提交与内容。

(1)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商应在收到工程师开工日期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每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者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2)进度计划的内容

①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顺序,包括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至现场、施工、安装、试验、投产准备及试运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②根据合同规定审核承包商文件的期限以及雇主要求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提交、同意和批准的期限;

③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④一份支持报告,其内容包括:承包商在工程主要阶段的实施中,计划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和承包商合理估算的对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级承包商人员数量以及各类承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情况。

3.暂时停工

(1)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内,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保管并保障该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者损害。

(2)暂时停工的后果

如果工程师发布暂时停工指示是非承包商违约的原因而导致时,承包商有权就竣工时间和费用提出索赔。如果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一方违约而导致,则承包商无权索赔。

如果生产设备的生产或者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并且,承包商已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标明此类生产设备和材料为雇主财产,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至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3)持续的暂时停工

若暂时停工无间断地持续84天以上,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同意在以后的28天内继续实施工程,基于承包商的通知可能产生三种后果:

①工程师可在接到通知的28天内,指示承包商继续施工;

②工程师在接到通知的28天内没有给予继续施工的指示,则承包商可视为删减了被停工影响到的工程,并有权要求得到补偿;

③若在工程师接到通知的28天内,没有得到继续施工的许可,且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4)复工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命令后,承包商和工程师应对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或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补救好工程或工程设备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4.竣工时间的延长

承包商应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检验。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承包商延误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①变更;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③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有权获得延长的原因;④由于流行病或者政府行为导致可用人员或者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⑤雇主、雇主人员或者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者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者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它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时间,应按照“承包商的索赔”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应对以前做出的确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应减少总的延长。

5.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索赔”规定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此误期损害赔偿费应当按照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每天应付的金额,从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止延误的天数计算。但由此规定计算的应付总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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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付管理

(一)合同价格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①合同价格应为总额中标合同金额,并应当按照合同进行调整;

②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所有税费、关税和费用,除“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规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费用进行调整;

③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商完成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

④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或者价格数据,应用于资料表中注明的用途,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如果对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提供的数量或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支付,有关计量和估价的规定应按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应据此确定合同价格,并按照合同进行调整。

(二)期中支付

1.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

(1)月报表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之后,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项,同时提交包括根据合同规定有关当月进度情况在内的证明文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适当项目,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①截至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交的承包商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但不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②根据合同“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因成本改变的调整”规定,应增加和扣减的任何款项;

③为提取保留金应扣减的任何款额;

④根据合同规定,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⑤根据合同规定,为生产设备和材料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⑥根据合同规定,包括“索赔、争议和仲裁”的规定,应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减额;

⑦所有以前的付款证书中确认的减少额。

(2)竣工报表

在收到工程师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竣工报表应当一式六份,列明以下内容:

①截止到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②承包商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③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将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

2.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

在雇主收到并认可履约担保之后,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向雇主发送一份期中付款证书,说明他公正确定的应付金额,同时将一副本发给承包商。但是,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前,工程师没有义务签发金额少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中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期中付款证书。

虽然有以下情况,对期中付款证书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而扣发:

①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修正或更换完成前,可以扣发修正或更换所需费用;

②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且工程师已曾为此发出通知时,可以在该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工程师可在任何一次付款证书中,对以前的任何付款证书进行恰当的改正或修改。付款证书不应被视为表明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

3.支付

雇主应自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期中付款证书中确认的款额。

(三)最终支付

1.承包商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列出:

①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②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额。

经与工程师商定,承包商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同时提交一份结清证明。该结清证明可注明,在承包商收到退回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

2.工程师颁发最终付款证书

在收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发出的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最终付款证书,其中说明:

①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②在确认雇主以前已付的所有款额以及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款额后,雇主还应付给承包商

或者承包商还应付给雇主的余额。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最终付款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期限内提出申请,工程师应就他认为正确的款额颁发最终付款证书。

最终支付证书应是工程符合合同要求以及承包商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义务时工程的价值的确定性证明。支付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应是雇主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义务的确定性证明。

3.雇主支付

雇主应从最终付款证书颁发之日起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已确认的款额。

八、索赔、争议与仲裁

(一)承包商的索赔

1.索赔通知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2.索赔的证明

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情材料。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细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详细报告,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时间间隔,发出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给出索赔的累计总额及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工程师发出临时详细报告情况下,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

如工程师要求这样做的话,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本款送交工程师的详细报告复印件送交雇主。

3.索赔支付

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报告后42天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当工程师认为根据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商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工程师按合同签署的任何临时付款。如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

(二)争议

新黄皮书规定了通过“争议裁决委员会(DAB)”解决争议的程序。

1.争议裁决委员会

争议裁决委员会由合同双方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的28天内共同任命。该争议裁决委员会应由具有恰当资格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如果争议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第三名成员作为主席由双方与上述两名成员共同协商任命。

每位成员在整个任命期间独立于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并应行为公正、遵守合同。

2.争议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任何争议事宜首先以书面报告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争议裁决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的84天内对争议作决定,双方收到该决定后28天内,均未不满,应予以执行,否则,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不执行决定的行为可要求直接仲裁;如果任何一方对决定不满意,或争议裁决委员会未能作出决定,也应在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并要求仲裁。

3.友好解决

按上述规定发出不满通知后,合同双方在仲裁开始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除非另工作范围尽量考虑周全。避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过多的合同索赔事项。合同文本规定的承包商工作范围越不具体,越容易产生合同争议或合同索赔。

(四)反驳承包商的索赔

反驳承包商的索赔是指设备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商的索赔,经过调查、审核、比照分析,反驳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事项和请求,进而决定不给予相应赔偿。

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而不应作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偏袒业主的借口。

通常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的理由包括:

①索赔事项不属于业主赔偿和连带责任范围;

②承包商有过错;

③承包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请索赔;

④索赔事实依据不足;

⑤索赔法律依据不足;

⑥承包商明示或默示放弃索赔权;

⑦索赔事项属于业主免责。

(五)业主的索赔

以上所说的索赔均指由业主的过失而造成承包商的索赔,以下叙述的为由于承包商的过失而引起的业主索赔。

在履行设备工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未能完全的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业主的损失,业主可以通过索赔或反扣,以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索赔时,业主必须根据承包商的违约事实,违约经过、时间、地点、对设备工程的影响、造成的后果及业主的损失等用书面文件

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接到书面文件后,可以对事实真相进行解释,经过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再次核实,与承包商沟通,最后对业主的损失从工程款中扣除。无论是承包商索赔还是业主索赔的工作,承包商和业主应十分重视,而且对每一件事都作记载,都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果业主或承包商在关键问题上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与记录,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和机会。

在此,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处理程序是:

①向业主提供承包商违约的事实真相,违约合同的依据;

②根据承包商违约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③按业主的意见与承包商沟通、协调;

④向业主反馈承包商的意见;

⑤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发出索赔或反扣的通知单给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执行索赔或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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